应当对持有效证件的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教师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军人等实行减免门票费用等优惠政策,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参照本条例关于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的规定,依法履行职责,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履行审批程序,遵循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攀爬、踩踏、刻划、涂污等破坏、污染文物;(二)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;(三)修建人造景点;(四)生产、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;(五)擅自进行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、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(六)建窑、建坟、取土、采石、挖渠、凿井、开矿、毁林、排污、深翻土地;(七)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;(八)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,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。
禁止建设、经营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、有污染的工程和项目;禁止生产、存储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、有污染的物品;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、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,鼓励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,不得拒绝、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事实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,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,审议相关重大项目,确需进行修缮、修复的,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市、县(市、区)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,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,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,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 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,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, (2018年9月1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)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(第27号)《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》已于2018年9月18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。
第七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 第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,并及时向县(市、区)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, 第六条 市、县(市、区)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,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,建立记录档案,苏禄王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禄王墓日常保护、利用和管理工作。
发展改革、公安、财政、国土资源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城乡规划、环境保护、城管执法、工商行政管理(市场监督管理)、农业、水利及河道管理、民族宗教、旅游、海关等部门,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物普查,